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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160--2021-005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湖区城建局 生成日期: 2022-02-1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西湖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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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前言

西湖区城乡建设局委托鑫鼎公司对西湖区辖区内部分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规范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透明度,结合装饰装修工程的实际特点编制了此工作细则,如有不足之处,还请各方加以指正,在此深表感谢!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9、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三、监督工作依据、要点、内容及措施

(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1、主要工作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委托函》

(3)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施工许可申报工作流程


3、工作要点

(1)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许可申报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2)现场踏勘建设单位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工程现场一致;

(3)现场踏勘工程现场施工条件是否具备。

4、工作内容及措施

(1)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施工许可申报资料文件要求;

(2)核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3)审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及人员岗位资质是否能满足该工程的建设要求;

(4)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内容进行现场踏勘,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及工程分解的情况;

(5)现场踏勘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安全措施是否具备;

(6)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许可申报资料之日起,监督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完成相关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并签署审查意见;

(7)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未办理施工许可而擅自施工的工程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处理工作。

(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

1、主要工作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委托函》

(5)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

3、工作要点

(1)抽查建设参与各方质量保证体系;

(2)核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

(3)现场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质量。

4、工作内容及措施

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务后,对该项目的相关资料整理归纳形成档案,并建立监督管理台账;针对该项目的情况指派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监督员,并将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及对该项目的监督许可证分发给监督员;监督员根据项目情况编制监督方案、质量技术交底内容。

 (1)工程开工前监督

监督员在工程开工前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至工程现场告知对该项目的监督方案及进行技术交底,并开始工程开工前监督。

首次监督检查内容:

1)抽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质量保证体系;

2)核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

3)抽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审批文件及有关人员的任命文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5)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18)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特点按规范及标准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6)施工现场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的配置情况。

(2)施工过程中监督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分为不定期的巡回抽查和重要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

1)巡回抽查

a、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员将根据结构特点和施工进度计划制定具体的巡回抽查计划;

b、检查方式:事先不通知、不定期的巡回抽查;

c、检查内容:实物质量、质保资料、现场检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

2) 重要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检查

A、强制要求

a.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附有施工图审查意见。

b.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做主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c.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d.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e.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f.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g.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h.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i.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j.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k.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l.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m.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n. 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o.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B、验收内容:

Ⅰ.抹灰工程:

a.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b.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c.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d.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e.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Ⅱ.门窗工程

a.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b.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必须有防脱落措施。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c.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塑料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加型钢的规格、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必须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 mm。

d.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Ⅲ.吊 顶 工 程

a.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b.明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和龙骨安装必须牢固。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饰面材料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饰面材料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Ⅳ.轻质隔墙工程

a.板材隔墙工程的隔墙板材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隔墙板材安装必须牢固。现制钢丝网水泥隔墙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连接牢固。隔墙板材安装应垂直、平整、位置正确,板材不应有裂缝或缺损。

b.骨架隔墙工程的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骨架隔墙工程边框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

c.活动隔墙工程的活动隔墙所用墙板、配件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阻燃、防潮等特性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活动隔墙轨道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d.玻璃隔墙工程的玻璃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玻璃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清晰美观。

Ⅴ.饰面板(砖)工程

a.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了碱背涂处理。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外墙饰面砖工程,应进行粘结强度检验。

b.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Ⅵ.幕墙工程

a.玻璃幕墙使用的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

b.金属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金属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c.石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石材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连接件与金属框架的连接、连接件与石材面板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石材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板缝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Ⅶ.涂饰工程

a.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b.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c.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3)竣工质量监督

A、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行实物抽查;

B、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人员资格、质量等级进行监督检查。

(3)质量监督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组织竣工验收前,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2)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

3)对于特殊工程,需分阶段进行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监督机构批准;

(4)质量监督工作措施

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监督机构将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2)发现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监督机构将签发停工(包括局部)指令单;

3)发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将根据事故等级作出相应处理;

4)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包括全面停工、经济罚款、资质处罚在内的行政处罚;

(5)质量监督工作终止

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写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报告》提交至西湖区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归档,该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结束。

(三)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1、主要工作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委托函》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5)其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流程













3、工作要点

1)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考核证书;

 3)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系统及安全教育活动;

4)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及重大危险源的报备情况。

4、工作内容及措施

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任务后,对该项目的相关资料整理归纳形成档案,并建立监督管理台账;针对该项目的情况指派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监督员,并将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及对该项目的监督许可证分发给监督员;监督员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安全监督计划及安全监督要求。

(1)工程开工前监督

监督员在工程开工前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至工程现场告知对该项目的安全监督计划及安全监督要求,并开始工程开工前监督。

首次监督检查内容:

1)抽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2)核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及有关人员的任命文件;

(注: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应能满足本工程的建设要求,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3)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

(注: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监理细则;施工现场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A、施工现场围栏、大门、道路、临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B、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七牌一图”是否具备;

C、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设备是否合格报备;

D、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合格、消防设施是否有效及俱全。

  (2)施工过程中监督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计划抽查和不定期巡查:

1)计划抽查

a、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员将根据结构特点和施工进度计划制定具体的巡回抽查计划;

b、检查方式: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及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c、检查范围: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与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起重机械设备。

  2)不定期巡查

在以下情况,监督机构将增加不定期巡查:

a、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特殊恶劣天气等特定时期;

b、上级发文要求开展隐患排查专项治理期间;

c、项目履行安全监管指令不力,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

d、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3)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安全监督员应加强对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到监管公正、执法严明。

  1)安全监督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报本级监督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仍不符合要求、或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A、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下达整改通知书的监督机构。

  B、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报告后,监督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必须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应签署符合要求的意见,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2)对抽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抽查人员应及时做好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仍不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应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危险物品可按规定予以查封或扣押。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A、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B、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的安全事故;

  C、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D、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E、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企业及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经采取的措施。

  2)施工现场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3)施工单位应认真处理善后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安全监督中止及恢复、终止

  1)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2)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条件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3)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编    制:  工程管理部    

审    核:   技 术 部     

审    批:   肖 晓 燕     

主管单位:  西 湖 区 城 乡 建 设 局

监督机构: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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