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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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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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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加快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老有所养”的精神,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法律支撑”的原则,增强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健全社会养老服务机制,不断提升我市城乡养老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到2020年,实现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50床,基本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实现服务质量优良、监督管理科学的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我市人口老龄化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1、加快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步伐。通过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新建、改(扩)建,使我市每年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00张;大力推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一市一中心”的要求,市本级新建一所功能齐全的社会福利中心,床位规模达到1500张;新建一所设施齐全的老年活动中心;加大县区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力度,到2020年,每个县区都要建成一所政府主办、功能完善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社会福利中心(床位数在150张以上)。通过新建、改(扩)建,使每个乡镇敬老院拥有一栋自费代养楼(床位不少于100张),在承担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养老职责的同时,面向其他老人开展自费代养服务。

  2、大力发展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把促进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发展作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全市养老服务床位数每年按总目标要求递增,“十二五”期间,县区至少新增12所民办养老福利机构。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管等措施,促进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3、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坚持把居家养老服务作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的基础,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到2015年,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30%的农村社区(村)依托农村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到2020年,实现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

  三、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养老事业资金的投入

  1、拓宽养老事业的资金投入渠道。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坚持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把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和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加大对养老事业资金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市、县财政要根据自身财力和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安排资金,从2012年起,市、县财政分别按老年人口数每人每年0.8元、1.5元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老龄工作经费,并建立与老年人口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事业经费稳定增长机制;统筹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事业的发展,按照《南昌市市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厅发〔2009〕146号)精神,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分别按留成总额的30%和10%安排养老事业专项经费,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特困老年人救助、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文体活动等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鼓励和倡导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养老事业,形成多元化的财力投入机制。

  2、加大对民办福利机构的补助。对按标准建设、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进行补助: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50%,且运营满一年的民办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租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租期5年(含)以上入住率达50%,且运营满一年的民办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10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对连续入住民办福利机构三个月以上的老人(不含政府供养对象),按实际占有床位数每人每月100元给予民办福利机构运营补贴,补贴3年。上述补助资金市与县(区)按4:6的比例承担。受补助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一次性补助款。对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供养费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自费对象最低收费标准给予差额补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居住在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按照福利机构归属管理由同级政府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公费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3、加大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投入。新建的市级社会福利中心纳入市重点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各县区要加大力度新建(改扩建)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自费代养楼,对规模较大、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满足公办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到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新途径。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收养自费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的养老服务路子,加强内部管理、单独核算等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工作运行机制。

  4、对居家养老实施补贴。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补贴制度。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经验收合格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制定),各级政府要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由市本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站(点)2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县(区)财政按每个站(点)不少于3万元给予建设经费补贴;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和空巢老人、80岁以上特困老年人及重点优抚对象,实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根据全市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进一步提高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标准,降低服务对象门槛,扩大覆盖面,到2015年,对全市70周岁及以上的困难独居、空巢老人,全部实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二)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

  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政策,经民政、财税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市里可以减免的税费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墙体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规费。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优先保障养老福利机构建设、服务用地、用房

  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并可予以行政划拨;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当地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助。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规划,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备养老服务用房。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经市规划部门同意,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加强公办养老福利机构运营管理,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性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给予重建。

  (四)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把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全民创业的途径之一,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投资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教育、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为养老福利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五)建设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把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与促进社会就业结合起来,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全市城乡就业培训体系。鼓励办理了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在各养老福利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安排1—2个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养老、医疗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体制,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志愿者、义工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逐步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扶持有关院校开设涉老服务专业,引导和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老年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六)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

  1、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涉老服务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膳食标准、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行业标准。各级民政部门对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证制度,会同老龄办、税务、工商、人保、卫生、安监、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逐步推进行业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2、组建全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开展年度行业评估、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3、加强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入住对象资格审核和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守则等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和评估、评审实施办法的制定。

  (七)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逐步建立全市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健全市、县(区)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即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四、加强组织领导

  1、完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估计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深刻影响,切实增强应对老龄化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到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上来,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工作从部门工作提升到党委政府的全局工作上来。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要成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认真制定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并切实抓好落实。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2、建立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人口老龄化进程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从2011年开始,将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由相关部门明确量化具体指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3、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结合文明创建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养老服务工作者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对象和先进模范,努力形成敬老爱老、养老助老、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服务和生态人文环境。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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