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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397--2023-000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西湖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局 生成日期: 2023-12-0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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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西湖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西财字﹝2019﹞1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国有资产范围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固定资产分类及认定标准

(一)固定资产分类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指产权属于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通用设备和家具,指满足单位一般性工作需要所配置的基本设备,包括: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具用品等;

3.专用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4.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购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

    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购置、保管、领用等各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国资办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财务科通过资产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账账相符。单位内各科室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的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四、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资产的购置

1.科室所需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2.购置资产首先填制“资产购置申请表”,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3.新购入的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使用科室及使用人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经验收并登记备案后,连同发票交财务科及国资办。

4.各科室使用的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单位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的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二)资产的调拨

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资产(包括机关与各事业单位之间调拨),要由调出科室(单位)填写“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科室(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或区财政局审批后,交财务科及国资办一份,双方科室(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三)资产的出租、出借

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西湖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资产的处置

是指单位对其他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资产要严格按照《西湖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

(五)资产的清查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资产清查工作由国资办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对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盘盈、盘亏,根据《西湖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报财政部门审批,及时调整账目,以确保账实相符。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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