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局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统称持卡人。
第三条 凡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
第四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事前经过局分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付现业务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公务卡业务核算按照局财务报销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卡结算实行后,除特殊情况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支出业务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现金报销业务。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领及核销
第六条 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由局办公室统一申请办理。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通过局办公室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八条 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局办公室应在确认其无对公债权债务后办理公务卡停止使用手续;单位新增人员需提供局人事处出具的相关资料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在发生公务支出范围内的消费后,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持有关凭据到局办公室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私人消费由个人负责还款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第十条 持卡人在公务支出消费次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凭据到局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单位报销还款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报销时须提供本人签名的POS单、消费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交易信息资料,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模块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根据银行账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局办公室说明以便及时处理。对于公务消费和个人支出在一张POS单上同时出现,或报销凭证日期不符者,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退回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将资金退回相应账户。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该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管理子系统的操作程序办理还款、退款等手续,定期与发卡行进行交易对账,对质疑交易要及时提出交易查询申请。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按季度向局办公室报送公务卡开卡量、公务卡支出金额、强制结算目录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属各单位实行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公务卡零消费、公务卡使用率较低以及提取现金较多的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严禁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