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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7405-0154-7778-0796-197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湖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0-13
名  称: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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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镇政府、各街办,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10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充分理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后,我区行政应诉工作出现了案件数量同比增长、应诉要求愈加提高的新情况。我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行政应诉工作衔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我区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法治意识,努力提升行政应诉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全面履职,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的应诉职责,对行政机关的应诉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区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下同)要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一)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要充分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不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二)依法规范行政应诉答辩、举证工作。全区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确定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法律依据。答辩状应做到形式规范、条理清晰、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应当全面详实、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答辩状应报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各行政机关对应诉答辩材料应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的,应当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

(三)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按照“应出尽出”的工作要求,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原则上每年至少出庭一次,本单位当年度无行政诉讼案件的除外。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指派分管副职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上诉或申请再审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要求或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交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如期开庭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本单位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四)密切配合人民法院庭审工作。庭审之前,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认真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针对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预案,妥善应对,提高审判效率。庭审之中,出庭应诉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诉讼秩序。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做到“既出庭,又出声”。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撤销、变更、停止执行,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

(五)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各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生效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并按司法建议书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三、强化监督,着力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能力水平

全区行政机关要着力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制度,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区司法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健全监督机制,保障行政应诉工作依法、高效开展。

(一)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扎实推进。行政首长应主动听取行政应诉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着力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签署行政应诉答辩状等文书,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应诉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

(二)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明确承担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调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对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要组建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分管副职负责人牵头的行政应诉工作专班,对案件情况进行集体会商,分析研判,研究应诉方案。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行政应诉工作。加强行政应诉业务培训,通过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形式,不断提升行政应诉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行政应诉专业能力。

(三)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考核管理,区司法要加强对全区各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

1.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考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按期答辩、履行生效裁判、落实司法建议书等情况均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增加考核内容的占分比重。鼓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考核可适当予以加分。

2.建立行政诉讼即时报备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答复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扫描件向区司法进行报备;收到裁判文书的5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扫描件向区司法进行报备。

3.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示制度。区司法局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安排。被诉行政机关为区政府部门的,区司法局应当向该部门发出《关于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的提示函》,提示被诉行政机关委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应于开庭的3个工作日前将出庭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等信息)书面报送至司法局。区司法局发现被诉行政机关报送的出庭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再次发出《关于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的督促函》,督促被诉行政机关变更出庭人员,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4.建立行政诉讼情况通报制度。区司法局要定期汇总全区行政诉讼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行政机关按期答辩、落实司法建议书等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5.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总结和研究。要注重行政应诉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分析,加强沟通和交流,对分析报告指出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落实,努力提高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应诉工作水平。同时探索建立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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