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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130--2021-006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1-05-0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1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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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南昌市西湖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全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及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负责管理全区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八)组织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 负责全区社会保障卡发放、管理及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

(十)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综治办)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事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秘书事务、信息报送、重要会议组织及会务筹备、机关财务、后勤保障、工青妇、计生、综治、信访、维稳、普法、保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政治思想、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及纪检监察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综合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局属有关人员人事任免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等工作;牵头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

(二)人事综合管理科(区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实施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负责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区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招募及管理工作;牵头拟订全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各级各类人才的申报、选拔、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全区深化职称改革事宜;组织实施全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工作;负责执行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工作。负责区属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信息库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查询等工作。

(三)劳动综合管理科(平台办、就业办)

拟订全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相关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指导街道、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参与拟定全区人才队伍建设及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全区人力资源市场;拟定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拟订全区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收支预(决)算;负责协调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

(四)工资福利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伤残、因病死亡职工遗属和死亡待遇政策;负责办理全区机关事业、企业统筹单位职工退(离)休、退职、提前退休职工的审批手续。承办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五)社会保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政策法规;拟订全区城镇养老保险政策的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贯彻落实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政策;负责工伤医疗和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伤事故调查及工伤认定等工作。

负责本部门集中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审批和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办理;拟定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负责承接上级部门下发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负责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负责大型人力资源交流会的审批;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职业中介机构依法管理全区人力资源市场等工作。

(六)基金监管科

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综合协调各项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对各项基金的预决算、收支、管理、运营、结存情况和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实施监督,指导监督经办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基金监督举报系统,承办、交办、督办基金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基金管理中重大违纪案件;监督检查本级及下一级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的情况。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职数6名。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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