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南昌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2023年南昌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洪双随机办字〔2023〕1号)要求,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全面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2023年1月至12月。
(二)抽查对象:西湖区内正常经营的经营主体和其他主体。
(三)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但不得低于5%。
三、抽查内容
序号 |
事项名称 |
1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2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行政检查 |
3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
4 |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5 |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
6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行政检查 |
7 |
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行政检查 |
8 |
对认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9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行政检查 |
10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11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
12 |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
13 |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检查 |
14 |
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
15 |
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检查 |
16 |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行为的行政检查 |
17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
18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行政检查 |
19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检查 |
20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行政检查 |
21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行政检查 |
22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
23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不得入场销售的行政检查 |
24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行政检查 |
25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政检查 |
26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开展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对发现不合格情况要求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27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政检查 |
28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检查 |
29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检查 |
30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31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32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33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感观性状异常或者掺假掺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34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对贮存服务提供者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检查 |
35 |
对食用农产品者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
36 |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37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本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
38 |
对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39 |
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行政检查 |
40 |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41 |
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42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
43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44 |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45 |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
46 |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47 |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
48 |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
49 |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
50 |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
51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检查 |
52 |
对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
53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54 |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55 |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 |
56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57 |
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
四、抽查流程
(一)抽查方式。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依据抽查工作平台开展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取检查人员。
(二)抽查公示。抽查单位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谁登记、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并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录入,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共、公正、公开和规范。
(三)抽查结果处理。对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双随机”抽查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各股室要高度重视,将“双随机”抽查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严密组织实施。
(二)大力宣传,接受监督。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网站、微信等媒体,扩大“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社会知悉度和影响力,同时在抽查实施中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双随机”抽查工作中的公平性、准确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
(三)加强督导,落实到位。纪检及牵头股室负责抽查工作(含上级部门发起抽查计划)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