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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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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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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为,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省局信用监管处制定了《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主要背景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取得了良好效果。2019年,省市场监管局各业务条线共随机抽取市场主体9.6万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比例分别为5%和3%,检查结果公示率100%。其中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检查4次,随机抽查检查市场主体8.9万户,检查结果公示率100%。

为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二、制定《细则》主要依据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令第722号发布)

(三)《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

三、《细则》的起草过程

2020年2月,我处启动了《细则》的研究起草工作,全面梳理了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制度,研究起草了《细则》初稿。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细则》初稿进行修改完善,3月初形成了《细则》征求意见稿,在系统上下广泛征求意见。于4月下旬再次征求意见,形成《细则(送审稿)》。

四、《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七章三十五条,包括《细则》的总则、职责分工、抽取方法、检查流程、结果运用、监督指导、附则等八个部分。

(一)关于制定依据

《细则》是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具体举措,制定依据主要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一条)

(二)关于职责分工

《细则》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登记或许可(批准)权限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六条、第七条)

明确省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各市、县(市)局具体的职责分工内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关于抽取方法

《细则》明确了抽取的方法,检查对象名单从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要求每年按不少于省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频次由各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规范了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抽查事项内容及要求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每家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关于检查流程

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保障,《细则》制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流程,进一步规范双随机的组织实施检查的程序,真正保证了实施检查过程的合法性,程序性。(第十六条)

(五)关于结果运用

《细则》明确了检查的八种结果,并对八种结果的具体的情形进行了说明。要求检查发现有经营异常情形的要依法列严列异,有违法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

检查结果需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双随机抽查检查数据将通过共享的方式推送至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第二十七条)

(六)关于监督指导

《细则》明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七)关于附则

明确《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赣工商法字〔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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