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为更好地保障我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南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洪民规[2021]32号)实施救助。
2、认定条件:
具有西湖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符合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救助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35元;
(2)照料护理标准:自理标准每人每月185元;半护理标准每人每月370元;全护理标准每人每月1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