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营商环境信息>市场监管
分享到:
索引号: A25330--2024-002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2-1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警惕“网红探店”虚假宣传
  • 浏览量:
  • 字体【      】

日前,南昌市民李女士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有“网红”推介南昌万寿宫历史文化街区的一家餐饮店,称吃了店里的“木瓜银耳炖牛奶”这道秘制菜,可美容养颜。当即,她和朋友在网上团购该店套餐,却发现所谓的秘制菜只是普通食品,色泽与视频宣传也大相径庭。

对此,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润门分局局长徐丽红介绍,经查,该餐饮店在网上确有“美容养颜”等夸大宣传字眼,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关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网上刊载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遂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近年来,“网红探店”在短视频平台异常火爆。记者搜索发现,许多“网红”进店向消费者推介年夜饭、特色菜,视频和图片中的美食看起来新鲜美味、有质感,视觉冲击强,让人怦然心动,但实际上,不少商家给美食加上了一层滤镜,通过给食物“美颜”来吸引消费者。

而且,这些“网红探店”的视频大多都没有标明“广告”,这违反了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体验分享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视频如果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发布者必须显著标明该视频为“广告”。

徐丽红表示,“网红探店”非法外之地,追求流量也必须坚守底线。近来,湖北黄石、浙江台州、江苏淮安等地“网红”发布的探店短视频,就因未标明“广告”,被相关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通过类似案例说明,营销者应当充分认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针对“网红探店”这一消费新业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消费指导部副主任章熊分析,“网红探店”之所以受到部分消费者青睐,是因为“网红”看上去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进行好物推荐,而消费者也寄希望于这些“网红”能帮自己“避坑”。一些短视频从业者和商家从中瞄到商机,使得“探店”从曾经的无偿拍摄转变为当下的有偿推广,发展成为互联网经济的新业态。

章熊表示,客观公正的探店视频有助于规范餐饮行业秩序、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实现主播、商家、消费者的共赢,但现实情况是,该新兴行业入行门槛低、规范缺失、“网红”良莠不齐,部分探店“网红”只注重自身利益,收取商家推广费后,漠视产品实际情况,肆意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

为此,在今年的春节消费提示中,省消保委特别提醒消费者要理性看待“网红探店”,不盲目跟从,更要警惕虚假宣传广告。一些探店视频,其实是商家联合“网红”的宣传营销手段。如果消费者在视频附加链接里购买了团购套餐,在实际消费时,一定要询问清楚套餐使用规则、菜品、分量、小料及餐具费用等具体情况。同时,消费者网上付款要保留好订单、聊天记录或截屏等相关证据,一旦消费权益受到侵犯,可及时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电话投诉。

来源:江西日报

手机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