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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3873-3325-2656-2176-202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8-0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关于南昌市西湖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84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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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改革步伐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在提案中提出“环卫整治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有些小区、路段清扫保洁质量不高的问题。

西湖区对标省、市部署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整合撤并,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20206月,原12个街道城管所全部撤销并入各街道综合执法队。区、街二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从直接组织市容环卫作业服务转变,到履行市容环卫管理职能和对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市场调控上,区城管局对全区市容环卫工作实行全方位的调控、管理,对各街道(镇)、洪城商圈管委会环卫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各街道(镇)、洪城商圈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监督管理,提供开放式小区及庭院楼道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垃圾广告清理、垃圾桶管护等环卫作业服务。

针对有些小区、路段清扫保洁质量不高,垃圾不能及时清运,临街餐饮油烟扰民、污水横溢现象依然出现,我局将加大执法及巡查力度,督促各街道(镇)、洪城商圈管委会加强管理,与临街店面产权单位、经营业主签订西湖区“门前管理责任制”,每10天对临街店面进行评分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商铺,将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曝光。及时收集垃圾,对油渍污染的路段采用小型高压冲洗车冲洗和人工用去污粉刷洗、拖抹配套的方式进行清洗路面。先用去污粉、安全比例的草酸等人工洗刷油污,后用小型高压冲洗车、洗地盘彻底冲刷污垢。

我们将按照“精、细、美、严”的原则和“洁净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思路,全力做好市容环境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环境面貌。

二、您在提案中提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仍需强化”中占道经营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局按照“区为主体、合理规划、疏堵结合、严管重罚”的工作要求,以建设“干净整齐、畅通有序、文明友善、和谐宜居”城市为目标,加强占道摊贩的管理,强化占道经营督查整改实效,坚持“坐商入店、游商入摊”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区域分类设置临时摊点疏导区,按网格化管理要求,及时清理规范各类占道亭棚,整治各类流动摊贩。但因占道摊点有着位置不固定、经营工具简单方便、成本较低、流动性强等特点,形成的原因包括部分社区缺乏配套基础设施、进场经营成本较高、执法力量配备不足等,加上今年疫情形势影响,占道摊点问题急需新的解决方式。

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在中央政策鼓励下,我区决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放宽对于临时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城市管理标准。为了维护西湖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我局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和规定,按照“为民不扰民、放宽不放任、出摊不出格”的原则,在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妨碍城市交通和不影响市民生活前提下,允许临时占道经营,制定《南昌市西湖区城市管理局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流动摊点和出店经营的管理,真正达到摊贩欢迎、市民高兴、政府满意的共赢局面。

我局将始终保持对影响市容环境、城市交通、市民生活的违规占道摊点、出店经营的高压态势,实施网格化管理,进一步督促各综合执法队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达到“地域全覆盖、时间全天候”,使管理不留空挡,不留死角,切实将长效管理机制贯彻到位。

三、您在提案中提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尚有不顺不健全之处”的问题。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以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南昌市西湖区赋予街道(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府办发[2020]15号)的文件要求,所涉及的68项审批执法权限由街道(镇)主动认领,即,西湖区各街道(镇)依法成为该68项权限的实施主体。该68项权限中,原实施单位为我局的权限共计34项,同时,我局的属地中队重心下移,归各街道(镇)管理,但我局仍有129项执法权限保留、执法人员编制保留,部分权限的执行将难以开展。您在提案中提出的三项建议亦是解决该问题的方向,需要市级、区级层面协调解决执法权限的归属和执法人员的配置问题。

20207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中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增加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该草案现在正在征求意见期间,待新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出台,将明确街道(镇)的执法主体资格,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基层综合治理能力。我局将依据市、区文件要求,积极配合各街道(镇)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附:人大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西湖区城市管理局

2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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