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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100--2021-002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湖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6-3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布西湖区民政局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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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行政事项名称

行政事项类别

证明事项名称

出具证明的单位

备注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证

民政部门

残疾人证

残联组织

2

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证明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村(居)委会

3

收养登记(三)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收养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出具婚姻登记证件

民政部门

收养人提交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结婚证

民政部门

生父母送养的,提交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卫生健康部门

被收养人是残疾未成年人的,提交残疾证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除外)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

解除收养登记时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的,提交查档证明

民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

民政部门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提交书面委托书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4

市、县

收养登记(四)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收养登记证

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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