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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 |
| 行政复议的范围 |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没收非法财物;
5、责令停产停业;
6、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7、暂扣或吊销执照;
8、行政拘留。
(二)对行政机关实施的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1、限制人身自由;
2、查封;
3、扣押;
4、冻结财产。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变更、中止、撤销下列证书的决定不服的:
1、许可证;
2、执照;
3、资质证;
4、资格证。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下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1、土地;
2、矿藏;
3、水流;
4、森林;
5、山岭;
6、草原;
7、荒地;
8、滩涂;
9、海域。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己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1、违法集资;
2、违法征收财物;
3、违法摊派费用;
4、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八)申请行政机关颁发下列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许可证;
2、执照;
3、资质证;
4、资格证。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下列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
1、保护人身权利;
2、保护财产权利;
3、保护受教育权利。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下列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发放抚恤金;
2、发放社会保险金;
3、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三、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情形:行政机关依据下列规定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规定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含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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